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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德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58号 

  被告人德某某,男,达翰尔族,政治面貌系群众,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2302081986********,文化程度初中,机动车驾驶证处于吊销状态,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屯,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街**号,工作单位为深圳市**有限公司。德某某2019年10月24日因危险驾驶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9日晚,被告人德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粤ST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区**街道**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23时47分,公安机关对德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23时57分,公安机关将德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从德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1.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在因醉酒驾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永光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德某某联系电话为185*******,担保人喻某某联系电话为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及《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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