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德某某失火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德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84********,蒙古族,小学文化程度,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捕前住扎鲁特旗鲁北镇**小区**号楼车库。2019年9月27日被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被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德某某与程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9月25日程某某雇德某某为其岳父刘某某打草,2019年9月27日上午德某某接班时,程某某将晚上开车打草时外接的照明灯拆下,德某某在未对车辆电瓶外接线路进行安全检查、处理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继续打草,在打草过程中引起火灾。经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人员现场勘查后确定火灾系车辆电瓶外接线打火引起,并对电瓶外接线进行了鉴定,经鉴定外接线均有电热作用形成的熔痕。经通辽市蒙通森林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通辽市富尔达森林勘测设计有限公司鉴定,火灾烧毁国有林地面积共计4829亩,其中未成林面积699亩、宜林地面积4130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书、气象实况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照片、霍林郭勒市发改局文霍发改审字【2015】32号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刘某某、邵某某、程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森林火灾技术认定报告、火烧迹地火灾鉴定、森林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报告;

5.现场勘验、检察、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烧毁林地面积4829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

检察官助理:杨金华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德某某现羁押于霍林郭勒市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