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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德某某盗伐林木案)_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德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5196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巴塘县,住巴塘县**镇**村,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巴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被巴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巴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德某某认罪认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德某某于2018年7月左右,为修建自己的房屋,持一把斧头和一台油锯在中咱乡**村**(山名)国有林区盗伐15株冷杉树,后锯成40件小原木堆放在中咱乡**村,2020年4月16日向巴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送检木材样品树种为冷杉,又名塔衫,隶属松科、冷杉属;2、送检原木检尺数据表,原木材积3.621立方米,折合立木储积为6.46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指认、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在明知不能随意砍伐树木的情况下,为修建自家房屋,随意砍伐国有林树木,数量较大,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为故意,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涉嫌盗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林芳

检察官助理:秦秋琳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德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巴塘县**镇**村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1式8份

4.证据目录1份

5.证人名单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7.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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