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色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德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31967********,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色达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色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6日经色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色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色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德某某与同伙塔某某(已判决)在色达县大则乡盗窃两头母牦牛。被害人跟随牦牛的足迹在甘孜县泥柯乡找到被盗的两头母牦牛。经认定,被盗两头牦牛价格合计:73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7.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31元,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德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色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南彭措
2021年1 月25日
附:
1.被告人德某某现被羁押于丹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4本,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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