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念伟达,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3********,汉族,中专文化,农村居民,云南省丘北县人,家住丘北县**镇**社区**号**幢**单元**室,2015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6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丘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经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丘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伟达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19年12月1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念伟达窜至丘北县锦屏镇盛世年华C栋2单元楼脚,盗走朱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瓶车,后将电瓶车推至丘北县锦屏镇新城区农贸市场内把电瓶卸下,将电瓶以250元的价卖给一个不知名的男子。经鉴 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80元。
二、 2018年7月3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念伟达窜至锦屏镇盛业时代广场3栋楼脚,将李某甲停放在楼脚的一辆锡特牌电动车盗走,销赃得币500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10元。
三、 2019年7月11日傍晚,被告人念伟达窜至丘北县锦屏镇盛世年华小区内F1栋楼梯脚处,将华某某的一辆白色雅迪牌二 轮电动车盗走,后将盗窃得到的电动车推至新农贸市场将电瓶卸下,将电瓶以250元价格卖给一不知名男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740。
四、 2019年1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念伟达窜至丘北县锦屏镇恒源辣椒市场6幢32A门前,将李某乙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的5只电瓶盗走,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一不知名男子。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600元。
五、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念伟达窜至丘北县锦屏镇颐景园小区内B栋4单元楼下,将王某某的一辆白色电瓶车(无电瓶)盗走,以50元的价格卖给一不知名的男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0元。
六、 2019年1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念伟达窜至丘北县锦屏镇雅苑路33号后门,将阮某某的一辆黄色电瓶车内的四只电瓶(价值600元)盗走,后以250元的价格卖给一不知名男子。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第一桩 朱某某电瓶车被盗案
1、书证
1)被告人的照片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3)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
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入所健康检查表
5)户口证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网上在逃查询证明、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
6)抓获经过
7)、尿液现场检测、结果告知书、报告书
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驶证复印件、合格证复印件、发票
2、被告人念伟达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
第二桩 李某甲电瓶车被盗案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
第三桩 华某某电瓶车被盗案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被害人华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
第四桩 李某乙电瓶被盗案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
第五桩 王某某电瓶车被盗案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4、价格认定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鉴定意见通知书
第六桩 阮某某电瓶被盗案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2、被害人阮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念伟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伟达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6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累犯、吸毒人员,建议判处被告人念伟达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朝刚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念伟达现羁押于丘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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