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念军,女,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201031968********,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本院于同年12月18日对念军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军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本案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将本案重报审查起诉。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又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日将本案重报审查起诉。本案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5日,被害人周某某与被告人念军在本市南明区南浦路在水一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购买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河东区港门村东一路一巷**号9层D号的房屋。商品房出卖方是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念军向周某某提供了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函。签订购房合同后,周某某支付给念军189000元购房首期款,约定交房时支付购房尾款。念军为其出具收据。但至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房屋出卖方未能交房。
经查,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合同地点没有任何房地产开发项目,也没有出售过合同上约定的房屋。该公司没有和周某某签订过任何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没有委托任何人与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款收据、委托书上的海南海淳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印章均系念军伪造。
另查,被告人念军在收到189000元购房款后,未用于履行合同,而是用于自己挥霍及偿还个人债务,导致未能还款给被害人周某某,后念军于2018年1月6日仅还款给周某某人民币7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念军的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共计203000元,周某某对念军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9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念军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5月14日
附:
一、被告人念军被取保候审,电话:1308782****。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2册。
2.起诉书15份。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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