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念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5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8月17日,被告人念某某与日本籍前夫陈某甲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后于2015年11月18日与香港籍男子马某某再婚。2016年下半年,被告人念某某欲隐瞒再婚事实,以离婚单身的状态购房,故需要提交离婚证等材料。因离婚证已损毁,被告人念某某提供其和前夫陈某甲的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照片,通过其朋友“陈某乙”(另案处理)找人伪造了一本其和陈某甲的伪假离婚证以及一份伪假离婚协议书,并在购房时提交。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念某某携带上述伪假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至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前往香港定居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清市民政局核查,上述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证上的“福清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与该局使用的印章不符,离婚证查无离婚登记记录。
被告人念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接通知后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音西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扣押清单、结婚登记材料、离婚登记材料、伪假离婚协议书及离婚证复印件;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念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某某结伙伪造离婚证一本,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念某某犯罪后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念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念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振
检察官助理:周华玲
2020年7月3日
附注:
1.被告人念某某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海口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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