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86号
被告人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221988********,汉族,初中,云南省曲靖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小学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念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大众牌小轿车在**路与益华路口被交警查获。经依法提取被告人念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25mg/100ml。
被告人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念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雪峰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念某某现住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镇**小学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50874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含一张光盘。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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