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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念某甲、念某乙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1655号

被告人念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91********,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念某乙,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5199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曲靖市富源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念某甲、念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念某甲、念某乙于2019年7月9日20时许,在本市五华区**路**工地**号楼**楼内盗窃工地内电线,准备带电线离开时,被工地保安发现,后念某甲、念某乙二人将所盗窃电线丢至现场后逃离。经测量,念某甲、念某乙盗窃电线一圈共计194.2米。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为:1550元。

2019年7月10日早上11时,在民警劝说下,念某乙、念某甲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线;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念某甲、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物证、现场等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念某甲、念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念某甲、念某乙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保亚萍

2019年11月6日

附:

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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