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424号
被告人忻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40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公寓**室,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道**栋**室。1989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月6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忻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北一环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一环路与明光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忻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劳动教养决定书、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等。
2. 被告人忻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忻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忻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忻某某现住本市包河区**道**栋**室,联系电话18755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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