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808号
被告人忻秀君,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乡镇**村**房。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忻秀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后又以被告人忻秀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18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忻秀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初至11月期间,被告人忻秀君从他人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分别多次提供给李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下注赌博,累计赌资约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忻秀君从中获利人民币0.6万元。
2020年3月,被告人忻秀君从他人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陆某某(另案处理),再由陆某某提供给陈某甲下注赌博,累计赌资约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忻秀君从中获利人民币0.12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忻秀君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短信记录、归案经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忠、胡某甲、胡某乙、陆某某、陈某甲、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忻秀君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忻秀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忻秀君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忻秀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锡
检察官助理 黄姜娈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忻秀君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三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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