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忽加武,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63********,回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家住巍山县**镇**村委会**号。1999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存二年执行,2013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南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南涧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忽加武涉嫌运输毒品罪移送南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于2019年4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忽加武、白某某(另案处理)驾乘忽加武家的云L****轿车从巍山县到达南涧县城客运站路段,被告人忽加武一人下车后到**公园附近接取到毒品后二人便驾车返回。同日19时50分许,当二人驾车行至巍南路巍宝山乡**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放在被告人忽加武所坐的副驾驶位脚踏处的一提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6块,共计净重20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的毒品海洛因;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毒品称量记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忽加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忽加武系毒品再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泽民
2019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忽加武现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九张;
3、扣押物证现存于南涧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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