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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思某甲赌博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思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2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街**号,住柳州市**路**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思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思某甲自2014年开始迷恋网络赌博,并在多次的网络赌博中发现可以通过不断在网络赌博平台的投注而获取网络赌博平台的馈赠从而博取利润的方法。自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思某甲就自己在境外网络赌博平台的“极速赛车”、“百家乐”等非法赌博网站上进行注册并大量投注,通过网络赌博平台的“抽奖”、返利、红包等方式的馈赠而进行套利(这种方式嫌疑人称之为“刷卡套利”),从中获利达8万元。自2020年1月开始,被告人思某甲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就召集亲戚、同乡、朋友一起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由思某甲提供资金进行刷水套现,邀请刘某某、思某乙、陈某某、梁某甲、梁某乙、郑某某、梁某丙、王某某、陆某某、莫某某等人利用手机在境外非法赌博网站上下注赌博、利用不断投注刷赌资流水获取赌博网络的返利、红包,参与赌博平台的“抽奖”活动等方式进行获利;还以每月一仟元的薪水请刘某某负责管理账目,刘某某每天发给上述参赌人员的本金一万元,次日由参赌人员在网络平台套现后返回本金到刘某某的银行账户,每天周而复始。参赌人员在非法赌博网站进行刷水套利中所获得的利润,部分归参赌人员,部分归思某甲所有。自2020年3月1日开始,思某甲租赁柳州市**区**小区**栋**单元**室,集中上述赌博人员在非法赌博网站上刷水套利,并对上述参赌人员传授刷水套利的方法。直至武宣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查获此案,并当场抓获参与网络赌博的被告人思某甲及思某乙、陈某某、梁某甲、梁某乙、郑某某、梁某丙、王某某、陆某某、莫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思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思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思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梅娟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思某甲现羁押在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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