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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恒某某、此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恒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31990********,傈僳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镇**村**组**组。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3231973********,傈僳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乡**村委**组**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恒某某、此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恒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受一名叫“李某某”的傈僳族男子指使帮其从腾冲拉运一批缅籍人员至保山市隆阳区**地,随后被告人恒某某邀约此某某一同参与运送缅籍人员,同年1月5日被告人恒某某、此某某在腾冲与“李某某”汇合,后在“李某某”带领下前往缅籍人员所在位置接到27名缅籍人员,被告人恒某某驾驶云******号车辆搭载16名缅籍人员、此某某驾驶云******号车辆搭载11名缅籍人员由腾冲上高速路,途经龙陵至**收费站下高速,欲沿**隧道驶往**地。当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恒某某、此某某到达**收费站时被**桥边境检查站抓获,当场从二人车内查获未持有合法证件的缅籍人员27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恒某某、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恒某某、此某某运送27名无合法进入中国内地证件的缅甸籍人员偷越国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属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二人的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   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双燕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恒某某、此某某被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清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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