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蓝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蓝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恩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01976********,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镇**嘎查**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蓝旗**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9日被正蓝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蓝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9月24日22时许,在正蓝旗上都镇水上公园滨河路上交通民警查获一辆蒙H*****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犯罪嫌疑人恩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同年09月25日经正蓝旗公安局委托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恩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212.07mg/100ml,被告人恩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2)犯罪嫌疑人恩某某基本情况、人员基本信息。
(3)恩某某归案情况说明。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5)恩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查询结果。
2.证人布某某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恩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因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恩克巴亚尔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蓝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达布希拉图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恩某某现在正蓝旗**镇**小区。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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