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2885号
被告人恩某某,曾用名:丹某某,英文名:N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公民,持科特迪瓦共和国护照入境,护照号码18AT4****,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恩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恩某某于2019年7月8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SOHO 西侧路边,以人民币700 元的价格向谢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贩卖白色晶体状可疑物(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35 克)。
被告人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2.书证:送检流程表、现场检测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3人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2019DP**号《检验报告》等2份;5.视听资料:抓获、讯问被告人等监控录像;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恩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牟取私利,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力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黑色诺基亚牌移动电话机1部、金色荣耀牌移动电话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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