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42000********,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哈巴河县**镇**村**号,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阿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32120000********,哈萨克族,初中文化程度,阿勒泰地区**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布尔津县**乡**村**号,住阿勒泰地区**学院学生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勒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恰某某、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恰某某、阿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恰某某、阿某甲在阿某乙家中饮酒后,二人经商议趁阿某乙熟睡之际,偷拿阿某乙新HC****号宝骏牌小型轿车钥匙一同外出购买香烟,被告人阿某甲无证驾驶该车,被告人恰某某乘坐副驾驶,二人从阿勒泰市园林小区驶出,沿阿勒泰市达列力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阿勒泰市前进巷与四道巷交叉路口路段处,被告人阿某甲下车购买香烟期间,被告人恰某某无证驾驶该车沿前进巷由东向西行驶至七道巷交叉路口,掉头返回接上被告人阿某甲后,在倒车过程中与被害人李某某停放的二辆两轮电动车相撞,被当场查获。
经检测,被告人恰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4.8mg/100ml,被告人阿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1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证人阿某乙、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恰某某、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查获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恰某某、阿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恰某某、阿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克拉提·朱努斯
检察官助理:单庆凯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恰某某、阿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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