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恽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0********,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0********,天津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里**号楼**门**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90********,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里**排**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恽某某、田某某、权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本案已审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恽某某在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韩某某发生争执,后为报复泄愤电话纠集田某某、权某某帮忙参与斗殴。被告人田某某、权某某乘车至案发现场后伙同被告人恽某某对被害人韩某某施以拳脚殴打,造成韩某某身体多处损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韩某某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左腕部手术致瘢痕,均构成轻微伤;右侧第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左尺骨茎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恽某某、田某某、权某某先后于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4日、2020年3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诊断证明书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恽某某、田某某、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恽某某聚集多人殴打他人,被告人田某某、权某某受人纠集参与斗殴,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三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亚南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恽某某、田某某、权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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