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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怀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605号

告人惠怀曾用名惠忠,男性,********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340321********0312(原身份证号码340603********0677),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11月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宣布刑事拘留, 2020年6月19日被淮北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淮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怀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惠怀与工友袁某某、李某甲、葛某某等十余人在淮北市烈山区临涣煤矿东门附近饭店吃饭喝酒,20时左右众人吃完饭陆续从饭店返回临涣煤矿。在临涣煤矿东门附近,袁某某无故拦住路过的被害人胡某某及其工友付天某某、李某乙索要香烟,索要过程中,袁某某伸手强行掏胡某某的上衣口袋,两人发生推扯,此时,走在后方的惠怀看到其工友与他人发生争执,为逞强耍横,未问缘由即走上前抬腿朝胡某某面部左侧踢了一脚,将胡某某踢倒在地,随后惠怀、袁某某等人离开现场,胡某某被送医治疗。同年10月30日凌晨5时30分,胡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胡某某系被他人拳打脚踢致硬膜下血肿,颅内压增高,脑循环障碍死亡。案发后惠怀得知胡某某死亡的消息即畏罪潜逃,2020年5月14日在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案件发现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病历材料等;

2. 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惠怀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淮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淮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侦查人员讯问被告人过程的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怀无事生非,为逞强耍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抬腿踢击被害人胡某某面部,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6日实施)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钦玉

2020年9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 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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