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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廖某某等5人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1〕Z14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133197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道**号**栋**单元**号。2020年8月1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1月18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2月21日。

陈俊宏,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81198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街**号**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8月4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9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1月18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2月22日。

廖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5********,汉族,大学本科,群众,**丙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1月18日经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12月21日。

朱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021975********,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乐山市**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镇**街**号**号,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单元**楼**号。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但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11972********,汉族,大学本科,乐山市**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户籍所在地乐山市井研县**巷**号,现住乐山市井研县**。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五通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陈俊宏、廖某某、朱某某、但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惠某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下简称**甲公司)得知**县即将实施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项目后(以下简称房地一体项目),通过罗某某介绍认识被告人陈俊宏,向陈俊宏表示想做这个项目的实施标段,并表示若**甲公司中标即按照中标价15%的比例支付陈俊宏费用。同年2月底,陈俊宏联系被告人朱某某(时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分管自然资源局)提出**甲公司想参与该县的房地一体项目。经朱某某介绍,惠某某、陈俊宏与被告人但某某(时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认识并具体联系参与房地一体项目的事宜。

2020年3月初开始,惠某某多次前往**县自然资源局,与但某某、杨某甲(时任**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另处)联系并查看尚在编制的需求论证资料,同时向但某某提出推荐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因但某某未明确表态,惠某某即联系陈俊宏,陈俊宏通过朱某某协调后,2020年3月上旬,但某某同意惠某某所推荐的,由被告人廖某某挂靠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招标代理机构。此后廖某某与杨某乙(**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另处)多次联系,传递惠某某对需求论证资料的修改意见。在此期间,**丁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另处)得知**县房地一体项目情况后,通过周某某(另处)向朱某某了解该项目情况,后因**丁公司资质原因,胡某某与**戊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商议,以该公司名义参与**县房地一体项目监理标段投标。周某某再次联系朱某某表示自己有朋友要来做**县房地一体项目监理标段,朱某某表示可以。

2020年3月17日,**县自然资源局将需求论证资料上报朱某某审签。因该份报告中的部分条件无法保证**甲公司中标,惠某某即联系陈俊宏让其帮忙沟通协调。经陈俊宏联系朱某某,3月18日晚,陈俊宏、惠某某前往**县政府朱某某办公室,提出将该资料中“质检负责人必须同时具有测绘类高级工程师职称”变更为“质检负责人同时具有测绘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将报告中“投标包1和包2的项目实施人员不能相同”取消,同时在项目负责人已经具有测绘类两项证书的情形下增加“具有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的条件。朱某某即电话联系但某某前来,由惠某某当面告知上述要求,但某某表示“按照领导意思办”。3月19日,但某某安排杨某甲将需求论证资料按照上述内容进行修改。2020年3月20日,但某某将修改后的需求论证资料送朱某某审签后,该资料经杨某甲安排人员发送给廖某某进行专家论证。在此期间,朱某某将陈俊宏、周某某电话号码分别交给双方具体联系。

2020年3月24日,惠某某、廖某某、徐某某(**已公司经理,另处)经商议后,在已审签定稿的需求论证资料擅自添加“且具有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0人”的条件,并由徐某某联系培训证书的具体事宜。当日下午,由廖某某组织专家对该项目需求论证资料进行论证,并将专家对包三(监理标段)资质要求过低等问题反馈给惠某某,惠某某随即将情况告知胡某某。3月25日,惠某某、胡某某前往**县自然资源局,由胡某某对经专家签字论证后的需求论证资料中监理标段评分标准进行修改。

2020年3月26日,该需求论证资料上网公示后受到异议。4月初,惠某某、廖某某、陈俊宏前往**县与但某某商议对异议的回复,并由惠某某送给但某某烟、茶叶表示感谢。此后,经廖某某草拟处理意见,保留包括“房地一体内外业一体化技术培训证书”、“高级项目管理师证书”、“质检负责人中级及以上职称”等在内的条件,经**县自然资源局盖章后予以确认并答复。该需求论证资料最终成为井研县农村房地一体项目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于2020年4月10日上网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在该项目招标报名阶段,惠某某按照此前与**已公司徐某某、**庚公司赵某某的约定,由惠某某派公司员工对上述两家公司制作的标书进行检查并填写投标报价后,让两家公司与**甲公司一同报名竞标。

2020年4月30日,**县农村房地一体项目开标,**甲公司分别以1206.4万元、1150万元的最低价中标包1、包2(均为项目实施)两个标段,**戊公司以79.5万元中标包3(项目监理)标段。2020年5月8日,**甲公司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上述两个标段的政府采购合同。5月15日,**戊公司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监理标段合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被告人惠某某、陈俊宏、廖某某、朱某某、但某某相互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公民的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五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陈俊宏、廖某某、但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俊宏系一般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亚凌

检察官助理:杨可心

2021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陈俊宏、朱某某、但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五通桥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十一册,散页材料八页,光盘十七张,U盘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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