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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汪军等非法拘禁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9〕248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大专文化,邳州市**农资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宿舍**号。被告人汪军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1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1月12日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月24日;2018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区**村**组**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汪军、马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惠某某、汪军、马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惠某某、汪军、马某某、刘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24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邳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18年8月9日、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

惠某某所在的**农资公司与王某甲有债权债务纠纷。2018年5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惠某某、汪军至位于邳州市**镇**村王某甲家中,采取威胁手段,将王某甲带至邳州市戴圩街道红旗建筑砂石料厂索要欠款。在上述石料厂内,惠某某安排其与汪军白天对“看守”王某甲、并安排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夜间“看守”王某甲,不让王某甲离开,后于2018年5月17日17时被邳州市公安局工作人员解救。惠某某等人共非法限制王某甲人身自由约40小时。

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马某某、刘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惠某某、汪军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惠某某、马某某推翻原在公安机关供述,现又能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惠某某、汪军、马某某、刘某某的供述;

5.邳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等。

二、故意伤害

2019年7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汪军在国能邳州生物发电有限公司门口因琐事与韩某某发生纠纷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中,汪军用拳头击打韩某某左侧脸部,致韩某某左侧下颌骨骨折。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韩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汪军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汪军的供述;

5.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

6.现场监控等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汪军、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汪军、马某某、刘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汪军、马某某、刘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汪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满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系累犯且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运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汪军、马某某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件材料3册15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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