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未检刑诉[2014]270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31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乡**村*组,农民。2014年3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2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惠某某驾驶陕K5****0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本市顶益食品有限公司院内由南向北倒车时,因观察不周,将该公司员工王某某(男,殁年57岁)撞倒,造成交通事故,被告将伤者送往医院后逃逸。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公安交警经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事故责任。2014年3月17日,被告人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供述;
4、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倒车时因观察不周,酿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张茜
二零一四年五月四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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