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519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工作,住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惠某某于2020年10月8日7时36分许,驾驶冀D****6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C***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沿江阴市暨南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徐霞客镇金北路交叉路口地段,在左转弯导向车道直行闯红灯通过叉口时,车辆右侧中部与沿金北路由南往北直行通过路口的陈某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车头相撞,致陈某某跌地后被该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后轮组碾压,经120急救医护人员诊断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和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惠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造成事故,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惠某某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出具的户籍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车辆检验意见书、法医鉴定、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照片;
6.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及制作的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英
2020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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