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安徽滁州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21980********,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办事处**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4时52分许,被告人惠某某无证驾驶皖E*****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滁州市琅琊区黄山路与淮河路交叉口时与盛某某驾驶的皖M*****小型汽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后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惠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结果为217mg/100ml。滁州市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情况说明、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亚
检察官助理:张云超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现在处所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办事处**路**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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