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村**号,住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灌云县图河镇饭店出来,沿32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图河镇海宁村四组东西路小桥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67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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