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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2017年4月2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兰考县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 3日 21时10分许,被告人惠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后驾驶一辆豫BY5553蓝色“大众” 牌小型汽车, 沿兰考县城关镇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开兰路交叉口北100米处时, 被兰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执勤民警查获。后将其控制至兰考第一医院对其采血送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 送检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 含量为162.3mg/100ml。

被告人惠某某在现场被查获后被带至公安机关,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测试照片、证明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惠某某对自己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血醇含量;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楠、刘永峰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被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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