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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起诉书

榆区检诉刑诉〔2017〕525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住清涧县**镇**村**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后于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7日0时50分许,被告人惠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K****5“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榆阳区航宇路与富康路十字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40.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吸酒精测试记录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一崴

代理检察员:贺继财

2017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清涧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592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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