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11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派出所,现住陕西省西安市**区**民区。2018年7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07月31日宝塔公安分局办理上网追逃;2020年04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幸福中路派出所抓获;2020年04月28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5月29日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9月19日22时许,被害人惠某乙与被告人惠某甲在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上峯壹品门口因债务问题发生争吵,被告人惠某甲先用手在惠某乙的脸上打了一巴掌,后被告人惠某甲及随行的“勇勇,(身份不明且在逃)用脚在被害人惠某乙的身上踢了一脚将其踢倒,紧接着被告人惠某甲、“勇勇”以及和“勇勇”一起的陌生男子(身份不明且在逃)用脚在被害人惠某乙身上和头上乱踢乱打,后“勇勇”以及(身份不明且在逃)和“勇勇”一起的陌生男子(身份不明且在逃)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惠某乙入院治疗。经延安博爱医院对被害人惠某乙诊断为:1、左侧5.6.7.10. 11. 12肋骨骨折,2、左下肺挫伤,3、左侧血胸(少量),4、胸背部软组织损伤,5、外伤性头痛,6左肾结石。后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公(宝)鉴(法医)字【2018】007号惠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诊断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证据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公)宝鉴(法医)字【2018】007号司法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惠某甲有以下量刑情节:①系初犯;②致一人轻伤一级;③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谅解;④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文奇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惠某甲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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