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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惠某某故意伤害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惠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乡**村**组,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惠某某丈夫王某甲与邻居王某乙因在两家界墙处修建厕所产生争执,被告人惠某某看到被害人王某乙用砖砸其丈夫,遂持现场修厕所的木板击打王某乙面部、头部,致其受伤,后经陕西省富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住院病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甲、邓某某、徐某某、王某丙等人证言;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告人惠某某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刚

检察官助理:吴佳蔚

2020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4038****;

2.案卷两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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