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6105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西安市临潼区**路**小区,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5日被公安灞桥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凌晨3时,被告人惠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灞桥区**食品厂的屠宰场上夜班期间,因工作引发冲突后互相殴打,惠某某用拳将刘某某头部打伤,致其蛛网膜下腔出血。
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
2.指认笔录及照片;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材料;
4.证人唐某某、孙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法医学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成辉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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