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惠某某至邳州市**街道**小区崔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因崔某某返回家中而未得遂;
2020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惠某某进入位于邳州市**街道**小区纪某某家中,将卧室内的8包“小贡”南京香烟、8包“小苏”香烟、4包“紫树”南京香烟及人民币2400元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1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惠某某被传唤到案;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惠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惠某某已退还人民币2700元给纪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纪某某的陈述;
4.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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