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惠某某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惠某某至邳州市**街道**小区崔某某家中欲实施盗窃,因崔某某返回家中而未得遂;

2020年9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惠某某进入位于邳州市**街道**小区纪某某家中,将卧室内的8包“小贡”南京香烟、8包“小苏”香烟、4包“紫树”南京香烟及人民币2400元盗走。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310元。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惠某某被传唤到案;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惠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惠某某已退还人民币2700元给纪某某。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纪某某的陈述;

4.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运东

检察官助理:付智燕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