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第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路**号,住址为玉林市师范学院西区**栋**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惠某某2018年4月缴纳了13600元注册了两个“**商城”网上平台会员,之后惠某某通过在微信群等方式对他人发送宣传资料、介绍该“**商城”网上平台。该“**商城”网上平台是以“清货+消创”返现为名,打着帮助微商快速清货的幌子,要求参与人员缴纳人民币680元或6800元“清货服务费”用于购买清货额度,作为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层级将会员设定为普通会员、VIP会员、区代会员、合伙会员、大区经理、股东、核心股东七个等级。成为该“**商城”网上平台的会员后,推荐他人加入就能得到直接下线加入而缴纳的“清货服务费”的20%作为提成,能得到第一间接下线加入而缴纳的“清货服务费”的10%作为提成。该“**商城”网上平台主要通过推荐方式发展会员,并根据推荐关系确定上下线关系。上下线不限层级,原则上可以无限发展,由此形成了典型的金字塔状的传销会员体系。被告人惠某某积极宣传、推荐他人加入该“**商城”网上平台,其在“**商城”网上平台注册会员账号382个,其中主账号31个,其中账号HD**为核心股东帐号,所在层级为第3级、下线会员层级26层、发展直接下线账号数39个、下线账号总数18679个、去除子账号后下线账号数6476个。经惠某某直接推荐注册成为“**商城”网上平台会员的人有张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及其他人共34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伙同他人以“清货+消创”返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从中获得提成,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惠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传销活动,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惠某某对“**商城”网上平台的整个传销活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茂锋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惠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惠某某下线名单光盘、惠某某传销案电子版数据光盘,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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