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莲湖区**路**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惠某某与许某某微信联系****,许某某按照约定到西安市莲湖区**路**村**号楼**单元**楼惠某某家,以18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惠某某处购买疑似毒品物二包,随后将毒品吸食。当日,民警在惠某某家中抓获惠某某,现场查获疑似毒品物一包,该疑似毒品物与卖给许某某的系一次购买分装。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材净重0.0413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称量、封存、扣押笔录;
5、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被辨认人信息及照片;
7、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8、微信****;
9、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
10、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无视法制,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惠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惠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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