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臧靖,江苏恒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惠某甲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合计人民币8002元。
被告人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照片、发破案、到案经过、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江苏东海农村商业银行交易明细、渔船油价补助发放明细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惠某乙、薛某甲、薛某乙、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惠某甲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瑶权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358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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