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沙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惠炳虎(曾用名惠秉虎),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乡**村**队。2003年11月18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原中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3月18日减刑释放;2014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1月2日,因结伙殴打、伤害他人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20年11月27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惠炳虎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惠炳虎在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新水村,强行拦截运输砂石的车辆并索要财物。村民张某某、杨某某被迫无奈向惠炳虎先后共计支付4400元。2020年11月26日,惠炳虎被传唤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础信息、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县人民法院(2003)卫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4)沙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惠炳虎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曾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由张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到被告人惠炳虎居住的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提取笔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凭证等,证实被告人惠炳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4400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惠炳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炳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4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惠炳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惠炳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惠炳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惠炳虎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惠炳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马鹏云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惠炳虎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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