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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想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74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68********,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17时许,被告人向某某路过黄梅县**镇**大道**局附近受害人石某某家时,想起之前石某某的工钱没有结清,便找到石某某讨要工钱,后双方因工钱的金额产生争议,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向某某将石某某的鼻部打伤。2020年8月24日,经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石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向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申请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现场照片;2.湖北省黄梅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书 (梅)公(司)鉴(临)字[2020]9号;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子寅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92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宗一册。

3.证据清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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