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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惹乃拉且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冕检诉刑诉〔2019〕9号

被告人惹乃拉且,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87********,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冕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冕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冕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7日被冕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冕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惹乃拉且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惹乃拉且自2018年9月起开始在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李某某、邱某某、阿某某、万某某等人吸食,从中获利,贩卖次数达22次,并在其租住房内查获8.2克海洛因。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惹乃拉且贩卖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冕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华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冕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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