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愈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1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镇**村**号,现租住大冶市**小区**房。因赌博,于2019年11月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冶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23日至4月22日、2020年5月22日至6月1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愈某某承租位于大冶市**小区附近的一处民宅开设“龙虎斗”赌场,通过冯某某(另案处理)拿到缅甸赌场“龙虎斗”赌博盘子,完成电脑与境外联网,以现场观看缅甸赌场“龙虎斗”的实时视频,组织参赌人员黄某某、徐某甲、罗某某、徐某乙等人以现金押“龙”或“虎”比点数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并在赌场内负责报线、记账、收付赌资等,以电脑出现“和”则为赢局的方式获利。被告人愈某某接受参赌人员投注后通过电话报给上线缅甸赌场,赌博资金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与开设赌场的左某某、曹某甲(均另案处理)进行结算,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证,该赌场赌资累计金额达人民币48.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流水明细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徐某甲、罗某某、徐某乙、左某某、曹某乙、颜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叶某乙、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汤某某、吴某庚、吴某辛等人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愈某某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视频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请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丽君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愈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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