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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慈某某、马某某、耿某某诬告陷害案)_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光县院公诉刑诉〔2019〕65号

1.被告人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东光县城区**小区,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2.被告人马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67********,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东光县城区**小区,2019年2月20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院批准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3.被告人耿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捕前住东光县**镇**村,2017年9月18日因合同诈骗罪被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4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东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东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慈某某、马某某、耿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19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慈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东光县**公司院内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慈某某被李某某摔倒在地后到东光县医院进行检查,但并未检查伤情。被告人慈某某便伙同马某某找到腰部受伤的被告人耿某某,由被告人耿某某顶替慈某某到东光县医院进行检查,以达到追究李某某的责任的目的。

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慈某某以耿某某顶替自己作出的虚假病历及CT片到东光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情鉴定,CT片出具慈某某伤情构成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同年7月23日,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被刑事立案侦查,同年7月28日,李某某赔偿慈某某3万元并与慈某某达成刑事和解。2017年8月24日,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医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慈某某、马某某、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个人影像同一性对比等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慈某某、马某某、耿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2019年6月6

附:1.被告人慈某某、马某某、耿某某现羁押于东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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