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慈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1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6时慈某某家门外,被告人慈某某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时某某0.1克冰毒。
2020年1月12日21时许,在慈某某家后院,被告人慈某某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0.25克冰毒。
2020年1月14日11时许,在慈某某家后院,被告人慈某某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李某某0.28克冰毒。
2020年1月14日17时许,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慈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被告人慈某某家中搜出冰毒一袋,重4. 08克。
综上,被告人慈某某共贩卖毒品3次,总重量4.7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时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李某某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 。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慈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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