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60********,汉族,小学文化,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于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无逮捕必要),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慈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慈某某系五常市**采石有限公司生产场长,慈某某在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0月9日间,指挥开采花岗岩矿石,超出批准范围越界开采13.14万立方米,超采部分经评估价值496992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资产评估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慈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慈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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