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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慕中源、赵钱良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19〕1649号

被告人慕中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钱良,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中源、赵钱良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慕中源、赵钱良伙同彭婷婷(另案处理)在闲聊软件上建立名为“叁年壹班”的赌博群,以熊猫麻将APP作为赌博平台开设赌场,慕中源、赵钱良、彭婷婷作为股东参与赌场日常管理并分成。该赌场通过在熊猫麻将APP上建立名为“叁年壹班”的俱乐部并统一购买房卡,邀请赌博群里的赌客开房间的方式参与赌博,按照每场20元或30元的房费抽头渔利,赌场经营期间,该赌场共获利47万余元。

被告人慕中源、赵钱良于2019年11月6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熊猫麻将后台数据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慕中源、赵钱良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中源、赵钱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中源、赵钱良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慕中源、赵钱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慕中源、赵钱良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斌

检察官助理:袁旸

2019年12月27日

附:1.被告人慕中源、赵钱良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慕中源联系电话1852356****,赵钱良联系电话1899610****。

2.案卷材料四册,光盘六张,证据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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