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4532号
被告人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90********,壮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93********,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镇**街**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1211993********,壮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苏圩镇联英村上坡380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韦某某、覃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今,被告人慕某某、覃某某、韦某某多次介绍多名卖淫女卖淫。覃某某、韦某某联系嫖客后,慕某某通过微信向覃某某、韦某某提供多名不同卖淫女的照片或介绍,由覃某某、韦某某分别通过微信发给嫖客挑选,后由慕某某安排嫖客选中的卖淫女前往提供有偿性服务。慕某某分别支付覃某某、韦某某相应的介绍费,其中:
2020年6月28日0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慕某某,介绍艺名为“漠某”的卖淫女到本市南城区**酒店***房为嫖客(微信昵称为***)提供卖淫服务。
2020年6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慕某某介绍艺名为“美某”的卖淫女在本市万江区**国际酒店***房为嫖客王某某提供卖淫服务。
2020年7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微信联系慕某某,介绍卖淫女“灵某”在本市南城区**酒店***房为嫖客(微信昵称***)提供卖淫服务。
2020年7月3日1时许,被告人韦某某微信联系慕某某,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在本市南城区**精品酒店***房为嫖客(微信昵称***)提供卖淫服务。
2020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韦某某微信联系慕某某,介绍卖淫女陈某某在本市厚街镇**酒店***房为一名嫖客提供卖淫服务。
2020年6月29日下午,被告人覃某某联系被告人慕某某,介绍一名卖淫女到本市万江区华南MALL附近酒店为嫖客(微信号****)提供卖淫服务。
2020年7月6日0时许,被告人覃某某联系被告人慕某某,介绍两名卖淫女到本市南城区**酒店***房为嫖客(微信昵称为***)提供卖淫服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慕某某、韦某某、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韦某某、覃某某无视国法,介绍卖淫,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慕某某、韦某某、覃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移送涉案款物清单。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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