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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慕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中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木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5199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住****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内蒙古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20时10分许,慕某某酒后驾驶蒙LK5***号小型轿车,沿乌拉特中旗**镇**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街与**路交叉路口处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结果为203mg/100ml,2020年11月25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慕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216.16mg/100ml.被告人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慕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建伟

                                               检察官助理 刘虹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苏木**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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