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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慕某某,男性,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6********,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甘肃省环县**镇**村**队***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4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内,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该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其前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环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27日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下午,被告人慕某某与其朋友韩某某、李某某等人先后在位于环县**镇街道的慕某甲家、韩某某家以及王某某经营的KTV烧烤店饮酒后,于当日16时许驾驶号牌为甘M*****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环县木钵镇姜旗村的乡村道路上行驶,并无故阻挡甜永高速五标段施工车辆。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木钵交警中队接警查处,并将慕某某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同年4月25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慕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273.49mg/100ml。故,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范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及照片;6.手机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两次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二)(五)(七)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江龙

检察官助理:杨  敏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慕某某(153********)被监视居住于现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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