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445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0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吴堡县,住榆阳区**镇****,无业。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被告人某某某酒后驾驶陕K****2吉利牌小型轿车行至榆绥高速公路上行线256km+300m处时撞于护栏,造成乘员常某某受伤、车辆及路产受损。
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1.37mg/100ml。
榆林市公安局榆绥高速交警大队认定: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常某某、张某某、贺某某证言
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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