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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慕某某受贿案)_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牟检二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慕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71971********,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已开除),1990年7月至2000年12月,在**市**学校任教;2000年12月至2001年12月,任**市**镇副镇长;2001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市**镇党委副书记;2002年12月至2010年12月,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市委常委、副市长、党组成员;2011年12月至2013年12月,任**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2013年12月至2017年2月,任**市委副书记(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任**市代市长);2017年2月至2019年6月,担任**市委副书记、市长;2019年6月至2019年10月,任烟台市**局党组书记;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任烟台市**委员会副主任(正县级)。户籍所在地:莱阳市**路**号,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受贿被烟台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受贿罪经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烟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17日,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慕某某在担任**市委副书记、市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于2017年3月份为烟台**有限公司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土地清表等方面提供帮助,后于2017年底非法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所送现金人民币20万元。2019年6月22日,被告人慕某某在得知刘某某被烟台市纪委找去谈话后,主动将该20万元现金退还给刘某某的妻子赵某某,并于同年12月12日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补偿协议书等书证;有证人刘某某、赵某某、郝某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受贿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忠怀

孔国栋

2020年5月20

附:

1.被告人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1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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