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慕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镇**村**队,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2月7日投案后被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3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慕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9年7月24日23日时许,慕某某电话联系宋某某吃饭喝酒时被拒绝,慕某某便前往环县中街信用社后院宋某某宿舍,要求宋某某外出说话,宋某某的丈夫任某某遂打电话报警,慕某某离开。后任某某与朋友韩某某等人外出饮酒,次日0时许,慕某某再次前往环县中街信用社后院,翻窗进入宋某某的宿舍,从橱柜里取出一把菜刀踩在脚下,见此情况,宋某某电话联系任某某,任某某便和韩某某、张某某返回。到达现场后,任某某等人要求慕某某离开,慕某某不予理睬,任某某再次报警,与此同时,慕某某手持菜刀隔着窗户向站在窗前的韩某某乱抡,张某某上前拦挡过程中,不慎与韩某某跌下台阶倒地。慕某某从窗户翻出持菜刀对韩某某进行追逐,公安人员到达将其带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通知、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到案情况说明,拍照聊天记录截屏,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人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持械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慕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慕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兴华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慕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