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2221970********,汉族,文盲,农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江津区**镇(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9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9年7月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慕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办事处大江小转盘中国农业银行门口以色诱为名,将被害人穆某某带至重庆市巴南区滕王阁小区2期附近树丛中,趁穆某某不注意,将其上衣内包中用布袋包裹的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现金扒走,后将被害人推开迅速逃离现场。
2020年5月25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綦江区隆盛客运站附近将被告人慕某某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上述赃款。被告人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赃款发还被害人穆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辨认现场、搜查等笔录;
5.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现金5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慕某某具有多次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犯罪对象为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慕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
检察官助理 赵鑫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慕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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