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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懂某某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狩猎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懂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基诺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5328011969********,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乡**村委**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懂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2月6日、2020年3月19日至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乡**小寨*号,在对被告人懂某某住所进行搜查时,被告人懂某某主动上交其藏匿于住所附近草丛的疑似射钉枪枪支一支。同时,民警在懂某某住所卧室内又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疑似气枪一支。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编号为JC-2019-HJ-121-01的物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送检的编号为JC-2019-HJ-121-02的物证是制式气枪,在送检条件下具有致伤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前科核查、到案经过;3.证人咪某某、懂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枪支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6.鉴定聘请书、枪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懂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非法持有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0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共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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